特定減免稅項目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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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減免稅項目(熟悉)
(一)銷售貨物
1.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(yè)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。
其他糧食企業(yè)經營糧食,除經營軍隊用糧、救災救濟糧、水庫移民口糧之外,一律征收增值稅。
2.自2014年5月1日起,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(yè)銷售的糧食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范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,并可對免稅業(yè)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3.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免征增值稅,對其他銷售食用植物油的業(yè)務,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。
4.銷售飼料免征增值稅。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的范圍,包括:
(1)單一大宗飼料。
(2)混合飼料。
(3)配合飼料。
(4)復合預混料。
(5)濃縮飼料。
5.蔬菜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免征增值稅。
(1)對從事蔬菜批發(fā)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,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免稅范圍。
(2)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,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;未分別核算的,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。
6.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(huán)節(jié)免征增值稅。
對從事農產品批發(fā)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。
7.供熱企業(yè)的增值稅優(yōu)惠政策。
(1)對供熱企業(yè)向居民個人(以下稱“居民”)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。
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,包括供熱企業(yè)直接向居民收取的、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。
(2)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。
(3)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(yè)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(yè),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(yè)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(yè)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,計算免征的增值稅。
8.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(公司)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。(2025年新增)
9.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(fā)、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。(2025年新增)
10.節(jié)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,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(yè),暫免征收增值稅。(2025年新增)
(二)銷售服務(金融服務除外)
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:
1.基本民生類(生老病死,婚喪娶嫁)
2.特殊主體照顧類
3.文體類
(1)紀念館、博物館、文化館、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、美術館、展覽館、書畫院、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。
4.涉農類
(1)農業(yè)機耕、排灌、病蟲害防治、植物保護、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(yè)務,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。
(2)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、診斷、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。(屬于“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”)
5.其他類
(1)福利彩票、體育彩票的發(fā)行收入。
(2)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。
(3)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。
(4)臺灣航運公司、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、空中直航業(yè)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。
(5)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。
(6)鐵路系統(tǒng)內部單位為本系統(tǒng)修理貨車的業(yè)務。
(7)法律援助人員按照規(guī)定獲得的法律援助補貼。
(三)金融服務
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:
1.利息收入。
2.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、有價證券、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。
3.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。
4.金融商品轉讓收入。
5.金融同業(yè)往來利息收入。
6.創(chuàng)新企業(yè)境內發(fā)行存托憑證(CDR)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。
7.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(yè)務稅收政策。(2025年新增)
(四)銷售無形資產
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:
1.個人轉讓著作權。
2.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(fā)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。
(五)銷售不動產及不動產租賃服務
(六)進口貨物
(七)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政策
(八)哈爾濱2025年第九屆亞洲冬季運動會免稅政策(2025年新增)
所屬章節(jié):第二章 增值稅
注: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《稅法一》輕一·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
(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(chuàng)文章,僅供考生學習使用,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)